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許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憶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