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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林楷樺
被 告 黃雨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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