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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棊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魏孟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潮國簡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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