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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林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街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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