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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761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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