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小,558,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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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58號
原 告 王博智
被 告 賴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原告自承:當初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係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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