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小,578,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78號
原 告 林碩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正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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