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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63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潘○桀
法定代理人 顏○羚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彭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潮小字第6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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