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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645號
原 告 楊竣凱
被 告 黃承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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