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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張耿銓
被 告 洪日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920元,及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399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39,9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 車)於110 年12月16日,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倒車不當發生碰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06,622元(實際為109,794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保險理賠申請書、A車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
被告則以:對方也有責任,未碰到A車照後鏡等語置辯。
二、經查:
㈠、系爭事故發生時,A車係沿道路直行,B車則自路旁空地倒車,A車駕駛李森銀於警詢時陳述其當時時速約25公里,被告則於警詢時陳稱時速約2公里,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被告駕駛B車倒車時,未謹慎緩慢後倒,並注意其他車輛,就本件事故發生自有因果關係而應負賠償責任。
惟B車當時處於倒車狀態,速度應不快,而A車當時時速如僅有25公里,應能及時注意到B車動向,A車駕駛李森銀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本院綜合雙方之過失情節及相關事證,認被告、李森銀應各負60%、40%之過失責任。
㈡、而自現場照片及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以觀,A車受損位置在右前側,B車碰撞痕跡在後側備胎殼左側及車輛左後角牌照懸掛處旁邊,且兩車高低落差不大,此亦經本院當庭勘驗照片明確。
再觀諸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維修項目及車損照片,維修及更換零件位置均位於A車右前翼子板、右側照後鏡、前保險桿、右側車門,堪認與系爭事故造成之損害相關且為合理必要之修繕。
被告空言否認A車有受到上開損傷,自無足採。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
查原告主張因修復A 車支出費用106,622元(實際為109,794元,含工資與塗裝61,739 元、零件48,055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出廠日104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12月16日,已使用6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794元(計算式如附件)。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919元(計算式: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66,533元×60%=39,9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於112年9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按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件
1.零件扣除折舊後價值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8,055×0.438=21,0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8,055-21,048=27,007第2年折舊值 27,007×0.438=11,82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7,007-11,829=15,178第3年折舊值 15,178×0.438=6,64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178-6,648=8,530第4年折舊值 8,530×0.438=3,73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530-3,736=4,794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794-0=4,794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794-0=4,794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794-0=4,794
2.扣除折舊之修復費用
零件費用4,794元+工資27,992元+烤漆33,747元=66,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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