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小聲,1,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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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愛齡
相 對 人 林李秀招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愛齡於本院111年度潮小字第7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林李秀招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潮小字第7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為被告,相對人現患老年失智症,無法為訴訟行為亦無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為其女兒,爰依法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可憑,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女,均同住在屏東縣內埔鄉之地址(詳卷),聲請人對本件訴訟所涉始末當有所悉,足以保障相對人訴訟上之權益,並利於訴訟之進行,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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