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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鍾秋枝
代 理 人 楊芝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嘉笙
兼
法定代理人 賴盈宋
賴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潮簡字第292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無誤,且聲請人就系爭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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