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簡,128,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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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家慶
相 對 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本院112年度潮簡字第128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5項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纜線橫越聲請人住家領空約4公尺,侵害面積約57平方公尺,此部分未見於判決內容,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已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其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一樓至三樓牆面有懸空、懸掛各式電線,已侵害其土地之領空,而依法請求移除電線部分,為其無理由之判決(見判決理由第3項第2點),自無聲請人所稱判決脫漏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聲請人就其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追加訴之聲明狀,已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不合,本院亦無從予以審酌,一併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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