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簡,128,2023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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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林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傑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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