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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美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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