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簡,197,2024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197號
原      告  陳芳純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李正安 
            李正課 
            李正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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