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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1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正安
李正課
李正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芳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潮簡字第197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對於繳納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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