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簡,201,2023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潔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明宏、張慶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萬9,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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