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簡,242,2023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張碧雪
被 告 鄞潮章
訴訟代理人 鄞佳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4時5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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