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原 告 胡曉芳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完整被告住所及其他當事人欄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7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故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