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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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