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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358號
原 告 陳宗誠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沈哲民
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執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8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以原告、訴外人黃鳳嬌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
惟查,原告並未簽發系爭本票,故被告對原告並無系爭本票債權,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由訴外人李政榮轉讓與被告,李政榮向被告陳稱系爭本票係訴外人陳旺、黃鳳嬌向其借款,陳旺撥打電話詢問原告後,向李政榮表示原告同意並授權陳旺簽署系爭本票,原告既授權陳旺簽發系爭本票,自應負發票人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本件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系爭本票裁定確定在案,被告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
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主張權利,而原告否認被告之本票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闡釋甚詳。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經本院將系爭本票、陳旺之簽名及指印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經該局製作112年11月8日刑理字第1126047612號、112年11月2日刑紋字第112604629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略以:一、字跡鑑定部分,無法認定。
二、送鑑本票原本上指紋與陳旺之右拇指指紋相符,並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1、153頁)。
核與被告自承系爭本票係由陳旺簽發乙節相符,系爭本票並非原告親自簽發,已堪認定。
㈢、至原告是否授權陳旺簽發系爭本票,亦經證人即原告之父陳旺到庭具結證稱:系爭本票上原告的名字是我簽的,名字上面的指印是我蓋的,沒有經過原告同意。
我之前已經跟錢莊借過很多次錢,當天我要籌票款趕三點半,對方經理知道我沒有錢可以繳,就叫我找財產來擔保,我的財產都被設定了,經理知道我無法擔保,我說我兒子名下有一間房子,經理就叫我簽我兒子的名字,當時已經三點了,我當場也沒有打電話給我兒子,我借錢我兒子都不知道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35-138頁)。
核與證人即原告之母黃鳳嬌證稱:系爭本票上原告的名字是我先生寫的,不是原告自己寫的,指印也是我先生的,簽發前沒有經過原告同意授權等語相符(本院卷第132-134頁)。
被告雖以證人與原告為親子關係,證述可能偏頗等語置辯,惟被告就原告授權簽發之事實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綜上,系爭本票既非原告簽發,亦未無證據可認定原告曾授權陳旺代為簽發,原告即不負票據責任,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發票人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9年11月18日 1,000,000元 黃鳳嬌 陳宗誠 未記載 109年11月19日 CH552167 002 109年11月18日 1,000,000元 黃鳳嬌 陳宗誠 未記載 109年11月19日 CH55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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