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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錦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品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75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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