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明川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易弼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温賓源
温秀嬌
温峻賢
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被 告 温晨瑋
温羽丞
温賓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潮簡字第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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