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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580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被 告 吳牧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第2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另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是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普通法院即屬無管轄權。
又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68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99年度抗字第183號、101年度智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明知「土耳其Dalan頂級橄欖全效緊緻撫紋油、頂級橄欖油滋養皂、頂級橄欖液態皂」相關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原告所有,未經同意或授權許可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與不詳之人共同以露天拍賣網站暱稱「lisuzhi」之帳號,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前之某時,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未經原告授權許可,即於其所開設之露天拍賣賣場(原告附民起訴狀誤繕為臉書社群網站),以上開帳號刊登「土耳其Dalan頂級橄欖全效緊緻撫紋油、頂級橄欖油滋養皂、頂級橄欖液態皂」攝影著作15張,作為被告販售商品之用,若遭盜用圖片以每張新臺幣(下同)3萬元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45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是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既以著作權法第88條為主張,且遍觀全卷,查無兩造有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情形。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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