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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安邦
陳蕙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溱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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