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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6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花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柯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潮簡字第6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價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對於繳納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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