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尤新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金隆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915元(計算式:337,800+17,115=354,91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