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昆宏即劉滿珍之繼承人
陳妍錦即劉滿珍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展洪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