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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成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永源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惟被告鍾永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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