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補,1200,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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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張清得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張秀容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張鳳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費用,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屏東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現遭被告無權占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查上開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之公告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並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50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75,000元(計算式:250×700=17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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