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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秀蓉即戴至峯之繼承人、戴慶瑞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債務人戴秀蓉截至原告民國112年1月4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具狀陳明原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欲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之權利範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39.81平方公尺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3.29平方公尺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2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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