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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07號
原 告 王嘉麟
被 告 張慶川
謝黃富美
黃秀玉
黃志明
葉茂隆
葉茂祥
葉常滿
葉茂苹
葉茂吉
葉常美
葉頤佳
葉常瑩
葉常娟
陳張蘭仔
廖麗燕
廖麗娟
廖秀杏
廖亦芹
廖田阿英
廖勇智
廖婉庭
廖武振
田承薇
廖中文
廖忠賢
陳建中
陳佑昇
陳素珍
陳素瑜
白芷淩
白李秀英
白庭瑋
白又銘
白志傑
包銀霞
白鴻碧
白事運
白淑真
黃江阿里
黃聖元
黃敏娥
黃冠霖
許金龍
許朝欽
許朝棟
許瀞之
蔡明忠
蔡明龍
陳漢昌
陳征宇
陳征寰
陳昱方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3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載完整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及繕本、分割方案及全體被告分得部分為何,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 平方公尺 葉常美應繼分價額 1 204 388 3100 3100×388×1/4×1/20=15035 2 205 189 850 850×189×1/4×1/20=2008 3 682 939 6500 6500×939×1/3×1/52=39125 4 685 364.09 6500 6500×364.09×1/3×1/52=15170 合計7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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