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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34號
原 告 柯凱文
被 告 林花根
林玲秀
周俊成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23.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50000/312350=3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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