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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35號
原 告 黃金發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躍慶、林平生等2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持本裁定向屏東縣琉球鄉公所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
㈢、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共有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更新完整之準備書狀(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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