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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豐姈姈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周陳曉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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