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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84號
原 告 王鴻裕
王竣南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恒勢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就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權利係通行權,請具狀陳明本件究係請求排除對通行權之侵害,抑或基於所有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如係前者,請補正訴之聲明,並表明請求排除侵害之土地地號及面積、範圍。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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