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補,890,2023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信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惟被告陳永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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