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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快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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