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補,899,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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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99號
原 告 杜詩韻
訴訟代理人 許阿玉
被 告 李安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自為使用,起訴請求被告拆除上開建物並騰空後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而系爭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元,又原告主張占用之面積約為165平方公尺。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500元(計算式:165×700=11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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