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13號
原 告 歐瑋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雨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另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主,併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