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屏東縣私立經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陳美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請提出「屏東縣社區服務車使用契約」、「屏東縣政府特約長期照護服務契約書」影本,並附具繕本到院。
㈢、請提出車損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