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小,10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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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徐千懿


被 告 曹雅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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