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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張雅茹
被 告 李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00元,及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前向被告購買美容美體等課程,惟原告多次向被告預約使用課程,均為被告所拒,總計尚有14,700元之課程未使用,遂請求被告退款,被告均百般拖延,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交易紀錄明細及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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