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小,2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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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26號
原 告 韓建龍
被 告 陳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7元,及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737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3,9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向被告承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0 年5 月6日起至111 年5 月6 日,月租金3500元,押租金3500元。

期滿延長租約後,被告復於111 年6 月15日向原告表示要收回房屋,兩造約定7 月15日原告交還鑰匙,被告退還5,380元,惟因原告於當日未赴約,被告嗣即拒絕退還上開款項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完成退租之點交,且破壞屋內電視、馬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34條、第24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兩造原議定原告應於111年7月15日遷離租屋處,並於同日晚間至屏東市某全國電子專賣店將房屋鑰匙交還被告配偶,被告則退還押租金3,500元、7月部分租金1,880元,然原告並未於當日赴約交還鑰匙等節,業經兩造提出雙方LINE對話紀錄(要旨如附表所示)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以其並未取回鑰匙、未當場完成點交,故系爭租約應迄111年8月6日始終止云云置辯,惟兩造原本僅約定於7月15日交付鑰匙,被告亦於對話中明示「我沒有接到鑰匙前,就不算是交屋」等語,足認原告就租賃房屋之返還義務應以交還鑰匙為準。

原告雖未於7月15日交還鑰匙,惟業已於翌日詢問交還鑰匙之地點,惟未獲被告同意,原告復於同年7月21日將系爭鑰匙留置於內埔派出所委由員警代為歸還,員警亦於111年7月28日被告製作警詢筆錄時當場詢問被告是否願意接收鑰匙,惟遭被告拒絕,有LINE對話紀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59號卷附警詢筆錄可稽。

堪認原告將鑰匙留置於派出所係間接占有系爭鑰匙,並於111年7月28日以委由員警交付鑰匙之方式拋棄對租賃房屋之占有並提出給付,依前揭規定,被告拒絕受領,自屬受領遲延。

則原告得請求被告退還之租金(111年7月28日至同月31日共4日)應為(3,500元÷30×4=467元),逾此範圍則無所據。

㈢、又乙方(承租人)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出租人)3,500元整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為系爭租約第5條明定。

被告抗辯原告損壞屋內設備如電視、馬桶,則為原告否認。

被告雖提出照片為證,然審酌被告提出之照片並無拍攝日期,且畫質模糊,尚難遽以此認定前開設備有因原告不當使用而發生損壞。

且被告自承並未實際購買新品替換,所提出者僅為估價單,則被告抗辯受有損害之金額亦無從認定。

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造成之損害及金額,本院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則依前揭租約約定,被告即應於原告遷空交還房屋後退還押租金3,500元,原告於111年7月28日已履行其返還租賃物之義務,業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3,500元押租金,即為有據。

㈣、綜上,被告應退還3,967元(計算式:467元+3,500元=3,967元),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依兩造勝敗比例命分別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日期 原告 被告 111年7月15日 19:36 電費我是用上期抓。
那押金不用退哦 19:40 ~ 19:42 117×10=1170 電費 45×1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1880=5380 要退你5380 不過要麻煩你清,你的東西,還有垃圾唷! 希望至少是我租給你時的原貌 21:49 ~ 21:50 我先生已經在門市等你了唷 等到10點唷!沒到他就回去了,只好改天在約 111年7月16日 7:40 抱歉,昨晚忙著搬家手機沒電,忙完半夜就沒有回覆,我那邊東西都搬完,但是~地板沒有掃過,垃圾也沒有丟,不知道房東太太可以幫我處理嗎?那退我的金額我拿5000元就好,380就麻煩房東太太的打掃清潔費,如果可以,晚上看約市區哪裡面交把鑰匙歸還,不然就等我有空回美和整理後在通知您 111年7月18日 11:15 陳小姐回覆一下,看垃圾是您可以幫忙處理掉我貼補380元給您,不然就是我打電話去鄉公所問看看可以去幫忙清 這位先生,說要週日交屋是你!我先生請假好了!結果你!臨時起意改週五,說要交屋就要交屋。
我也順從你了!結果你賴不回,我先生的電話也不接!讓他等到22:30! 所以只要你沒交屋的一天,就算還是租屋一天! 就看你何時交屋! 日期不詳 憑什麼我要幫你收尾?!清理你的垃圾!? 鑰匙在你那?完全還沒交屋,我憑什麼進去? 所以我沒有接到鑰匙前,就不算是交屋! 111年7月20日 15:12 ~ 16:01 我們把垃圾清空 期待法院見 陳小姐,房子還沒完全退租,你們竟然開門進去還沒鎖 這點我可以告你們私闖民宅 合約書跟鑰匙還在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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