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救,3,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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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倍毅
代 理 人 郭峻豪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唐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潮簡字第453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之資力審查詢問表、屏東縣車城鄉低收入戶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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