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救,8,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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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思妤 

代  理  人  蔡淑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羅文珠 
代  理  人  王譔斐 
            王韻喻 
            王君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無誤,且聲請人就系爭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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