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簡,10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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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楊濠銘


被 告 潘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79元,及自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330 元由被告負擔575 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55,4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於110年12月5日上午10時39分許,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車輛自後追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28,250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查原告主張因修復A 車支出費用128,250元(含零件80,860元、工資47,39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出廠日105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12月5日,已使用5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08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扣除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55,479元(計算式:扣除折舊後零件8,089元+工資47,390元=55,4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於113年2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所據。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330 元,爰依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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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0,860×0.369=29,8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0,860-29,837=51,023第2年折舊值 51,023×0.369=18,82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1,023-18,827=32,196第3年折舊值 32,196×0.369=11,8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2,196-11,880=20,316第4年折舊值 20,316×0.369=7,49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0,316-7,497=12,819第5年折舊值 12,819×0.369=4,73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819-4,730=8,089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8,089-0=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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