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張晉銘
被 告 鄧耀宗
鄧耀勝(遷出國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鄧耀焜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 林鄧月英
鄧月珠
鄧月娥
蔡秀麗
蔡明慧
蔡明欽
蔡明振
蔡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系爭土地於55年間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鄧安心。
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自55年12月26日起至56年6月25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於上開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之56年6月25日起算,迄71年6月24日(原告誤載為56年6月25日)已罹於15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且抵押權人於該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76年6月24日,並未行使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而抵押權人鄧安心於98年11月26日死亡,其死亡時,系爭抵押權已消滅,被告等為其繼承人,但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繼續存在,自對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
原告爰依民法第125條、第881條15、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被繼承人鄧安心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民法第125條前段、民法第881條之15、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如不動產所有權上附有不得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
查依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約定存續期間至56年6月25日止,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於71年6月24日已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而登記抵押權人即被繼承人鄧安心又未於該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76年6月24日前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後不實行而歸於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形式存在,有礙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洵屬有據。
又系爭抵押權登記人即被繼承人鄧安心於98年11月26日死亡,於繼承事實發生時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消滅,則鄧安心之繼承人即被告等人自無繼承系爭抵押權之可言,而僅負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本件毋庸先命被告等人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始許塗銷登記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881之15條規定,請求被告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主文第1項雖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給付判決,惟其內容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地政機關本於判決所為之登記,依其性質須待判決確定後始能為之,自不宜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抵押物 面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530.04平方公尺 抵押權內容: 1.收件年期、字號:56年、潮登字第000395號 2.登記日期:112年10月3日 3.權利人:鄧安心 4.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柒仟壹佰伍拾台斤正 5.存續期間:55年12月26日至56年6月25日 6.清償日期:空白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8.遲延利息(率):空白 9.違約金:每月千分之參拾計算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1.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屏潮他字第000161號 13.設定義務人:林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