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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陳華秋
***即陳華凌之繼承人
陳華隆
陳瑞珠
陳黃玉葉
陳佳宏
陳瑞杏
陳憶如
陳慧如
陳瑞青
陳慧珠
謝昌敏
謝昌明
謝茂珠
陳謝瑞姈
郭韓裕馨
韓盈美
何淑英
何宇宣
張秀華
張精育
張家銘
張碩芬
謝鎔米
謝汶琪
伊娜巴黎有斯
謝江香蘭
謝志松
謝明義
謝玉娟
楊正義
楊順發
楊錦琦
楊寶茹
何凱軒
何楷恩
何雅臻
金白利沓留
謝志杰
謝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分割遺產之訴,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且應就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韓模閨分割被繼承人陳○○所遺財產,然不但未陳報被繼承人陳○○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且未提出「***即陳華凌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陳華凌繼承系統表及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致本院無從確認是否以被代位人韓模閨以外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經本院以113年1月8日屏院昭潮民寅112潮補字第1259號函命原告於文到10日到院閱卷,並於3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起訴,前開函文於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堪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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